十七世紀初,澳門仁慈堂於1627年和世界各地仁慈堂一樣開始接受相應法令規管。「仁慈堂章程」落實了里斯本和果阿弟兄會的管理制度文本,澳門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當時弟兄會負責人利馬(Leonel de Sousa Lima)非常關心章程新文本能否反映澳門的特殊情況,他向弟兄會負責重新草擬工作的成員建議:「符合本地實際的、適用的內容」應公佈,「不符合本地實際的內容」應刪除。
章程第一章規定,澳門仁慈堂弟兄會之宗旨為「實現仁慈堂包括精神和身體的功課」。它確立仁慈堂的七項精神功課,包括:提供好的建議,啟蒙無知的人;安慰悲傷的人;懲罰犯錯的人;寬恕褻瀆的人;耐心忍受同胞的弱點;為生者和死者向上帝祈禱。仁慈堂的身體功課包括:給饑餓的人食物;給乾渴的人飲水;給衣不蔽體者衣物;探望病人和犯人;給朝聖者庇護;為俘虜支付贖金並讓死去的人得以安息。
章程现时全文如下:
章程
澳门仁慈堂
第一章
定義、總部和宗旨
第一條
(定義)
澳門仁慈堂弟兄會或澳門仁慈堂(以下簡稱弟兄會),於一五六九年由賈尼勞主教創辦,是一個社團形式的公益機構。
第二條
(總部)
弟兄會的總部設在天主聖名之城澳門,辦事處位於仁慈堂右巷二號。
第三條
(存續期)
弟兄會的存續期為不設限期。
第四條
(宗旨)
一、弟兄會的宗旨是以葡萄牙各個仁慈堂所秉持之基督博愛和天主教精神為本,力行發揚團結互助與社會公正之道德責任,通過施贈財物和提供服務,以求實現下列目標:
a) 扶助家庭;
b) 協助納入社會和群體;
c) 保護年老、殘障和處於貧窮、生活困難或無工作能力之居民。
二、除上款所列者外,弟兄會得實現與本會宗旨相容的其他非牟利目的。
第五條
(範圍)
弟兄會主要在澳門地區開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
弟兄會由下列類別之會員組成:
正式會員;
功績會員;
榮譽會員。
會員具弟兄之稱謂。
第七條
(正式會員)
凡在澳門出生或以澳門為永久居所之年滿十八歲之成年人,與澳門有緊密聯繫,認同弟兄會之宗旨並承諾促進其實現者,均可被接納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正式會員之限額)
正式會員人數確定為三百人,經值理會決議可將該限額提高至三百五十人,而經會員大會決議則可將此一限額提高至超過三百五十人。
第九條
(入會)
經兩名會員書面推薦並獲值理會以不記名投票通過者,獲接納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
(正式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退出或離開澳門地區超逾一年者,得放棄其正式會員資格,但經值理會接納之合理解釋除外。
第十一條
(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
功績會員乃因其作出有利於弟兄會之作為並顯出其堪當此榮譽之自然
人或法人。
二、榮譽會員乃為弟兄會作出傑出服務並獲肯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三、經值理會提名,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由會員大會公開授予。
第十二條
(權利)
會員具如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具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 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提名新會員加入;
d) 就值理會所作出的任何侵犯會員權利或損害弟兄會利益之決議,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e) 當有充分理由,尤其是患病或須長期離開澳門地區時,請求免除其已當選之職位;
f) 視察弟兄會之任何設施;
g) 享有會員大會或值理會賦予之其他權利。
二、上款a)項至c)項所列之權利僅屬正式會員,即使其獲授予榮譽會員或功績會員之名銜後仍得繼續享有該等權利。
第十三條
(義務)
會員具如下義務:
a) 遵守和履行弟兄會之章程及規章;
b) 執行各機關之各項決議;
c) 履行當選之職務或獲指派之事務,但不影響上條第一款e)項規定之適用;
d) 致力於提升弟兄會之良好聲譽、威望和進步;
e) 繳付入會費、會費及其它應繳之費用;
f) 對其引致弟兄會之財物損失作出賠償。
二、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得豁免上款c)項和e)項所載之義務。
第十四條
(義務之違反)
不遵守本章程或弟兄會之規章所列之義務但對此尚未規定特別處分,違規之會員將受到第五十條規定所指之處罰。
第十五條
(開除)
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將被開除:
a) 還款限期超逾半年但仍未向弟兄會結清欠款者;
b)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已當選或被委任履行的弟兄會各個職關
之職務。
二、開除事宜由值理會宣告並將此事通知利害關係人。
第十六條
(重新入會)
依據上條a)項規定被開除之會員,一俟將其所欠款項清還後,得重新入會。
二、重新入會按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十七條
(詳細列明)
弟兄會之機關有會員大會、值理會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
(選舉及履職開始)
各機關之正式成員及相關之候補成員,按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選舉產生。
二、任職期由選舉後的一月份之首個工作日開始。
第十九條
(無被選資格)
下列正式會員無被選資格:
a) 弟兄會之債務人,尤其是欠繳會費者;
b) 與弟兄會有合同或訴訟關係者,但不包括與弟兄會有不動產租賃合同關
係,且按規定履行其義務者;
c)弟兄會在職或已退休之有酬僱員,及所有在弟兄會任職並領取報酬之人
員,但擔任醫務工作者則不在此限。
二、已被法院宣告須為其執行職務時之違規行為負責,或已被免除所擔負職務之機關據位人,不得再次獲選。
第二十條
(任期)
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屆或多屆。
第二十一條
(任期之喪失)
放棄職務、請求辭職、被開除或受到停職處分之機關據位人喪失任期。
第二十二條
(空缺之填補)
一、倘各機關之正式成員職位出現空缺時,須在出現空缺後十五天內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中,按以下規定委任相關人員填補:
a) 倘無法以相應之候補成員填補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之空缺,可按每一機關其餘的正式成員之提名予以委任;
b) 值理會主席、秘書和司庫之空缺填補,可根據值理會其餘正式成員之提名予以委任;
c) 倘無法以候補轉正選之方式填補值理會正式成員之空缺,亦按值理會其餘正式成員之提名予以委任。
二、新委任或由候補轉正選之各機關成員出任相關職務直至該屆任期結束。
第二十三條
(不得兼任)
任何會員不得在各機關中同時出任一個以上之職位。
第二十四條
(法定障礙)
一、倘某一機關之一名成員與其所屬機關的一次會議中審議之事項,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或所審議之事項涉及其配偶、血親、直系親屬、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或與其以共同經濟核算一起生活超過一年之人士,該成員應於獲悉此事後立即通報該利益關係之性質,以便在會議中記錄在案;若關係人未作通報,其他知情之機關成員得就此問題作出提醒。
二、上款所指成員不得參與討論和作出決議,且對議決之法定人數效力不作考慮。
第二十五條
(表決義務)
各機關之據位人不得在其出席的會議中放棄投票,但不損及其透過對投票之解釋性聲明中表明其不同意之權利,且獲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
(任職條件)
在各機關中擔任任何職務均無薪酬,但可要求報銷任職引致之開支。
二、若因工作量過多或行政工作過於複雜而需要一名或以上之各機關據位人延長工作時間,則在得到四分之三與會會員投贊成票之情況下,該等人員可領取經會員大會事先批準並由其y相關條件之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會議記錄)
每一會議結束時均應繕立會議記錄,注明會議情況並經所有與會者簽
署。
二、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不適用上款之規定,該等會議記錄須由主席團成員簽署。
三、為便於對會議記錄進行有機的記錄,會議記錄簿冊得由分冊或活頁構成,當中應包含(簿冊)啟用和完結之情況,每頁均須有相關人員簽署,且在裝訂成冊時每冊最多不超過一百五十頁。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組成)
會員大會由完全享有權利之所有正式會員組成,召集會議須最少提前八天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會議通知書上須載明會議舉行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第二十九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通常最遲在每年三月的最後一天舉行,以審議值理會關於上一財政年度之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以及對會議通知書中提及之任何其他事宜作出決議。
二、各機關據位人之選舉每兩年於十一月舉行的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上進行。
三、會員大會特別會議須經會員大會主席團、值理會、監事會或者十名或以上完全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不包括值理會在職成員)建議召開。
第三十條
(法定之開會人數)
一、會員大會在多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按會議通知書指定之時間舉行,或在會議原定時間過了三十分鐘後,只要有十名會員出席方可舉行,但出席的值理會正式成員不得包括在內。
二、如法定之開會人數不足,則在最少相隔八天後召集第二次會員大會,屆時不論與會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作正常召開。
第三十一條
(議決之法定人數)
一、除下列各條規定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之絕對多數投贊成票方可作出,且只在其所針對之事宜已載入會議通知書內之決議方為有效。
二、決議對出席或缺席會議之會員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限定之法定人數)
關於修訂本章程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人數之四分之三投贊成
票。
二、關於解散弟兄會之決議,須經弟兄會所有會員人數之四分之三投贊成
票。
三、倘舉行兩次會議仍無法達到上款規定之法定開會人數,則解散之決議可在續後舉行的會議中在出席會議會員人數之四分之三投票贊成之情況下作出。
第三十三條
(投票之親身性)
不允許透過授權書或信函進行投票。
第三十四條
(職責)
會員大會作為弟兄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審議社團生活之一切事宜,尤其
是:
a) 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各機關之據位人;
b) 通過弟兄會之章程及章程之修改;
c) 核准弟兄會之預算和補充預算;
d) 通過值理會之報告、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e) 批准值理會購置、轉讓不動產或對不動產或債權證券設定負擔;
f) 經事先徵詢監事會意見後,批准值理會籌借貸款;
g) 批准值理會發放五萬元以上之捐贈;
h) 就針對值理會之決議提起之申訴作出裁決;
i) 作出五十條第一款c)項、d)項和e)項規定之處分;
j) 經值理會提議,公開授予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名銜或對任一授予予以撤.
銷;
l) 解散弟兄會;及
m) 就其他向其提交之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第三節
會員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五條
(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和兩名秘書組成。
二、該三名正式成員經選舉產生並在同一選舉中選出相應之候補成員。
三、在任何正式成員缺席或不能視事以及無法徵召相應候補成員之情況下,會員大會將在與會會員中挑選一名臨時代任人。
四、主席的職權是:
a) 召集會議,宣佈會議開始和結束以及指引會議進行;
b) 向當選或被委任為各機關之成員授予職權;
c) 在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況下,將主席團候補成員徵召為正式成員,倘為主席之候補則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此一職務須由其中一位秘書負責召喚。
第三十六條
(秘書)
秘書的職權是:
a) 在會議工作中協助主席團主席;
b) 執行主席向其分派之任務;
c) 繕立會議記錄和就職狀,並與主席一起在上述文書上簽署。
第四節
值理會
第三十七條
(組成和運作)
一、弟兄會由值理會管理,組成人員如下:
一名主席;
一名秘書;
一名司庫;
兩名委員。
二、兩名候補委員隨正式委員一起同時選出。
三、值理會通常每週舉行一次會議,一俟值理會主席或兩名成員認為適當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決議經多數票作出,得票相等時,值理會主席的一票具決定性作用。
五、值理會之責任只有在會員大會通過與其任期最後一年有關之報告及帳
目後方可終止。
六、值理會成員被稱為值理。
第三十八條
(權限)
值理會之職責範圍涵蓋工作的組織和運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動,包括:
a) 執行和致力於貫徹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b) 核准工作人員編制,設立和取消人員職位並確定人員薪俸、工資和其他酬
勞;
c) 為會務之良好運作委任和聘任所需人員;
處理為弟兄會服務之工作人員的退休事務,確定其退休金和發放撫恤金;
e) 監察對弟兄會工作人員之管理與領導;
f) 徵收收入,核准和清償開支;
g) 簽署會務運作所需之合同;
h) 為弟兄會所開展的活動訂立保險合同;
i) 提起訴訟和在訴訟中自我辯護,並得作出自認、撤訴或和解;
j) 為弟兄會財產的日常管理及保存推動開展所需之一切活動;
l) 繕立和隨時更新弟兄會動產和不動產之登記簿冊;
m) 為維持弟兄會之正常運作購置和租用所需之動產,及經會員大會批准,購置、轉讓或對不動產及債權證券設定負擔;
n) 出租不動產,並確定租金和其它租賃條件及簽訂相關合同;
o) 發放不高於五萬元的捐贈;
p) 接受給予弟兄會之限定遺產償債權的捐贈、遺贈和遺產;
q) 進行屬弟兄會權限之登記;
r) 對為弟兄會受益人有償提供服務之人士訂定有關服務收費;
s) 核准運作所需之內部規範和規章;
t) 修改或廢止值理會成員在行使其自身權限或獲授予權限中作出之行為;
u) 組織其認為必要或適當之某些領域之總務事務。
二、值理會在其與會員大會的關係範圍內,有權就下列事項草擬報告並提交
其審議:
a) 弟兄會之預算及補充預算;
b) 管理帳目。
值理會尚有權:
a) 接納和開除會員;
b) 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後,訂定入會費和月費金額;
c) 確定會員人數限額,但須遵守第八條之規定;
d) 提名選出功績會員和榮譽會員;
e) 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 請求監事會發表意見;
g) 為監事會審查繕錄和帳目簿冊提供方便;
h) 確定中止會員資格和提議會員大會實施第五十條c)項、d)項和e)項規
定之處分;
i) 作出第五十條a)項和b)項規定之處分;
j) 經徵詢會員大會意見後,在其認為必要或適當時,用弟兄會之財產和收益
進行投資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主席之權限)
一、主席之權限有:
a) 主持值理會會議;
b) 在法院內外代表弟兄會;
c) 執行值理會之各項決議和協調相關活動;
d)根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召集值理會特別會議;
e) 按照值理會之決議批准支付預算內之開支,或毋須經值理會決議之情況下,批准支付值理會核准之上限內的金額;
f) 簽署相關收入之文件;
g) 在會議記錄和帳目簿冊開首頁和完結頁上簽名,並在相關簿冊散頁上簽名
或在散頁旁邊蓋章;
h)與秘書和司庫一起在支付指令上簽名;
i) 簽署或簽發值理會發給任何實體或公共或私人機構之公函;
j) 在第二十二條所指之情況下,召喚候補成員轉為正式委員;及
k) 行使依上條第一款規定授予之職權或本章程、內部規章或經值理會決議授予之職權。
二、主席得將其本身職權授予秘書、司庫或其他任何值理,同時亦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權限。
三、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秘書代任,或在秘書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司庫代任。
第四十條
(權限之授予)
一、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指之職權,經值理會通過的由主席提出之建議,得授予秘書、司庫或任一委員。
二、值理會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所授予之職權。
三、受權人在運用所獲授權或轉授權作出之行為,可由授權人依據法律關於對行為人行為之廢止之規定予以廢止。
四、對主席、秘書、司庫或各委員在行使值理會職權時獲授予或轉授予之職權中作出的決定之申訴,應向該機關之全會提出,但不妨礙司法上訴。
五、對值理會全會提出之申訴,得以違反章程或內部規章、不合時宜或不適當性為依據,並將在接到申訴後六十天內予以審理。
第四十一條
(秘書之權限)
秘書之權限如下:
a) 協助主席行使職權;
b) 指導和監察秘書處及檔案室之工作;
c) 行使依上條規定或經值理會決議對其授予之職權;
d) 與主席和司庫一起在支付之指令上簽名;
e) 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第四十二條
(司庫之權限)
司庫之權限如下:
a) 協助主席和秘書行使其職權;
b) 指導和監察財務處之工作;
c) 行使依第四十條規定或經值理會決議對其授予之職權;
d) 在秘書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任秘書;
e) 與主席和秘書一起在支付之指令上簽字。
第四十三條
(正式委員之權限)
正式委員之權限如下:
a) 對弟兄會之活動,尤其是在經值理會決議特別向其授予職權之事項方面予以監督;
b) 協助主席、秘書及司庫行使其職權並在後兩者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任;
c) 行使經值理會決議或主席向其授予之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候補委員之權限)
在正式委員缺席或不能視事時,候補委員得按其入會之年資順序予以替代。
第四十五條
(弟兄會之約束)
一、弟兄會僅對值理會主席、秘書和司庫,或在上述人員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所作出之行為或所簽署之文件承擔義務。
二、值理會一名或多名成員經值理會明確授權讓其代表弟兄會就特定事宜 簽署之文件則不在此限。
三、日常事務行為得由主席或由值理會為此目的而指定之值理處理,日常事務並不包括簽署、修改、解除或廢除合同或任何涉及支票、匯票、本票、擔保書及其他關於承擔債務之事宜。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名主席;
一名秘書;
一名監事。
二、在委任監事會成員時須選出相同數目之候補成員。
三、監事會亦稱監控會。
第四十七條
(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a) 對年度報告、帳目和預算提出意見書;
b) 對經值理會提交其審議之事宜發表意見;
c) 必要時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當願意時可列席值理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運作)
監事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經主席倡議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決議經多數票作出,得票相等時主席享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四十九條
(帳目之核數或審計)
弟兄會得借助專業核數師或具公認資格的核數公司的服務。
第四章
紀律
第五十條
(罰則)
一、對違反本章程和弟兄會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將根據過失之嚴重程度予以下列處罰:
a) 警告;
b) 記過;
c) 暫停會員資格六個月;
d) 暫停會員資格六個月以上;
e) 開除。
二、除警告外,其他任何處分須經事先聽證違紀嫌疑人之後方得作出。
三、紀律處分並不免除會員對弟兄會造成損失應作出賠償之責任。
四、在下列情況下可減輕處罰:
a) 過往表現良好;
b) 曾為弟兄會作出過優良服務;
c) 任何可減輕違紀人責任之事實;
五、在下列情況下可加重處罰:
a) 違紀人現在或過去曾是弟兄會之各管理機關成員;
b) 累犯;
c) 積犯;
d) 違紀發生在執行一項紀律處分期間;
e) 違紀引致弟兄會名譽受損。
六、累犯是指違紀人曾因任何過錯受到處罰,在一年期間內再犯相同性質之
過錯。
七、積犯是指在同一時機作出兩項或多項違紀行為,或在前項違紀尚未受到處罰之前再次作出一項或多項違紀行為。
第五十一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上條第一款a)項和b)項罰則之適用須由值理會作出;同一條c)項、d)項和e)項所指罰則之適用,則經值理會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
第五十二條
(不得兼任)
一、不論是否有報酬,凡本人或居間人擔任與弟兄會之有薪職位不相容之職務者,不得出任該等弟兄會有薪職位。
二、一般而言,凡本人或居間人從事之一切活動,尤其是從事商業、工
業活動或自由職業等引致人們對其行使為弟兄會服務之職務而應具備之公正性或嚴肅性存疑,則該等活動均屬不相容。
三、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為弟兄會服務之醫務人員、在弟兄會以包工制
任職之人員及以無私或理想目的與弟兄會合作之人員。
四、在本章程生效之日,本條第二款規定所包括之人員應停止執行私人職務。
五、在不影響完全遵守弟兄會工作時間的情況下,關係人得履行上條第二款規定並無指明擔任的由其他人支薪的職務,但應得到弟兄會就每一情況作出之批准。
第五十三條
(紀律制度)
弟兄會受薪人員之紀律制度,將經由值理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核准之專門規章中訂定。
第五章
財產及財務制度
第五十四條
(財產)
弟兄會之財產由現存和未來之資產構成。
第五十五條
(收入)
弟兄會之收入分正常收益和特殊收益。
正常收益來自:
a) 弟兄會產業之收益;
b) 會員費收益;
c) 弟兄會在職人員之退休金及撫恤金之供款;
d) 享用弟兄會服務之人士支付的酬金;
e) 本地區政府就弟兄會提供之服務所批給之定期及長期性補貼。
三、特殊收益來自:
a) 遺贈、捐贈和遺產;
b) 貸款收益;
c) 財產轉讓收益;
d) 由本地政府批給之不固定補貼;
e) 按其性質在繼後之財政年度未必可享有之收益;
f)用戶之財產,利害關係人在一年內未依法領取者。
第五十六條
(開支)
弟兄會之開支分正常開支和特殊開支。
二、正常開支包括:
a) 實施本章程所引致之開支;
b) 履行弟兄會事業及職責而引起之開支;
c) 為確保財產之保養和維修及保持服務而引致的開支,包括弟兄會人員之
薪酬、工資、退休金和其他報酬;
d)用戶、各機關據位人及人員之交通支出,不論是為弟兄會之工作或是為
用戶之利益;
e) 符合法律及本章程宗旨具有連續性及經常性之其他開支。
三、特殊開支包括:
a) 新建築物之興建和設施支出,以及修繕和擴建現有建築物之開支;
b) 購置不動產和動產之開支;
c) 經弟兄會批給之捐贈;
d) 任何經會員大會或值理會批准之合理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七條
(年度)
財政年度為曆年,帳目的結算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八條
(月結算表)
每月製作一個結算表以反映當月現金和等同價值資產的使用情況。
二、每月的資產負債表須在下月舉行的首次值理會例會中提交,以便其審議和通過。
第五十九條
(薄冊)
弟兄會的辦事處放置製作妥當的帳目簿冊,以及載有弟兄會全部活動記錄和書寫清晰所必需的輔助簿冊。
第六十條
(儲存)
弟兄會之資金以活期或定期存款方式存入設於本地區或外地之信貸機構。
二、上款規定並不適用於弟兄會日常運作所需之資金。
第六十一條
(帳目之審定)
一、弟兄會將在法定的期限內和條件下將年度管理帳目提交予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帳目提交之責任屬值理會。
第六十二條
(保留)
倘為不可抗力之原因,弟兄會之年度預算直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未獲通過,則以上一財政年度預算的十二分之一為標準,仍維持適用於新年度。
第六章
選舉及選舉程序
第六十三條
(選舉方式)
各機關之據位人和相關候補成員,在普通會員大會上經親身及不記名投票方式在共同名單中從完全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中選出。
第六十四條
(候選人名單之提出)
一、候選人名單最遲應在選舉之前第十天由相關名單之首席候選人向弟兄會秘書處呈交,並領取收據。
二、未包含全部正式成員和候補成員的名單不獲接納。
三、候選人名單中應附有每位成員之接受聲明書。
四、任何候選人均不得在超過一份候選人名單中出現。
第六十五條
(名單之審查及公佈)
一、在收到名單後之四十八小時之內,弟兄會秘書處將根據第十九條之規定就每一份名單成員之被選舉資格予以審查。
二、倘發現參加某一名單的任何會員無被選舉資格,應立即將該事實通知該名單的首席候選人,以便其在四十八小時內指定另一會員取代之。
三、任何收到由秘書處發出之無被選舉資格通知的候選人,可立即向會員大會主席團就有關審查提出上訴,主席團將在隨後的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四、秘書處將在舉行選舉之會員大會前三天將各名單之組成情況通知會員,並張貼在顯要的位置。
五、根據提交到秘書處的先後次序,候選人名單依字母順序標上。
第六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舉行選舉之會員大會定於每屆任期中的第二年之十一月份,並須至少提前十五日召集會議。
第六十七條
(選舉)
選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議開始後,主席團主席向與會者展示票箱。
選舉在會議開始後兩小時內連續進行。
每一份名單可指定一名代表跟進選舉,一旦認為出現任何不當情事,有權立即向主席團聲明異議,並由主席團即時作出裁定。
投票人需將選票叠成四折投入票箱,並由主席團秘書將之排列。
第六十八條
(廢票和空白票)
投票人在名單上留下劃痕、剪裁或增加人名、圖畫或任何標記的選 票視為廢票。
二、與名單顏色、形狀和面積相同、無任何內容之空白選票視為空白票。
第六十九條
(選舉結果之核算)
投票時間過後,主席團主席宣佈選舉結束。
二、主席團隨即進行計票、選票識別和對最終結果之核算。
三、清點結束後,主席團主席宣佈獲選名單並宣佈會議結束。
四、獲絕對多數有效選票者之名單當選。
五、倘得票相等或沒有絕對多數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將在隨後的二十天內召集新的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章
最後及過渡條款